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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第五次业务学习会议纪要(2019年度)

   间:2019525日上午90012:00

   点:本所会议室

出席人员:本所全体律师

人:周中建律师

人:方芳律师

会议纪要:

    本次会议为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第次业务学习会,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周中建律师组织学习20194月22日法释〔201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会议结合该解释答记者问逐条学习该解释,该解释全文共6条,自2019年429日起施行。该解释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明确了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明确了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相对应的离职补偿明确了公司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完成利润分配的最长时限建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

    二、周中建律师组织学习探讨如何理解与适用2019年329法释〔201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3条

该解释第3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会议结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5民终269号民事判决书、长兴县人民法院(2018)浙0522民初8445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规定,探讨该条是“债务人破产之前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不确认为破产债权”之意还是强调“仅债务人破产之后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不确认为破产债权”,以及如何理解“滞纳金”的含义及范围。本所律师认为,债务人一旦破产,无论其破产之前还是之后产生欠缴款项的滞纳金都不应确认为债权。滞纳金范围广泛,不仅包含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应包含所有因欠缴款项所产生的滞纳金。

 三、周中建律师组织学习2019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会议逐条学习该通知,该通知全文共5条,自2019年51日起施行。通知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之前文件执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周中建律师组织学习2019年5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解答》

会议逐条学习该解答,该解答全文共25条解答,自2019521日起施行。主要从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的条件及范围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的对象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的程序限制消费、纳入失信的解除与救济4个部分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以上是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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