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我请律师  
 

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第八次业务学习会议纪要(2018年度)

 

    间:2018519日上午

    点:本所会议室

出席人员:本所全体律师

人:周中建律师

人:方芳律师

会议纪要:

本次会议为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第次业务学习会,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周中建律师组织学习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该解释是对法释〔20008号《若干解释》和法释〔20159号《适用解释》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全文共163条,自201828日起实施。实施后,原法释〔20008号和法释〔20159号同时废止。

本次学习了解释中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和送达、起诉与受理等6个部分内容。部分律师轮流宣读解释条文,周中建律师针对重要条款的理解进行讲解,并组织讨论。

解释前六个部分内容主要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界定原告资格、明确了因被告原因导致损害的举证规则和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度。

  二、本次学习遗留问题

1、如何理解与适用解释第13条,即“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规定中的“应予保护、应予考虑”之所指?

2、如何理解解释第70条,为何规定“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不准许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对遗留问题,曹骏主任要求参会律师收集相关文献或者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在今后的会议中专门讲解,加深理解和领会。

 

以上是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知
更多>>
  特色法律服务业务
  其他非诉讼业务
  刑事类业务
  行政类业务
  民商事类业务
  知识产权类业务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03号奥体名座C座15A层   邮编:210029
电话:025-84728578、84850009、84850019 传真:025-84710015
技术支持: 江苏智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09030616号-1  苏公网安备 32010402000063号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