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年6月2日上午
地点:本所会议室
出席人员:本所全体律师
主持人:周中建律师
记录人:方芳律师
会议纪要:
本次会议为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第九次业务学习会,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周中建律师对上次会议学习法释[2018]1号解释遗留的两个问题进行讲解
遗留问题一:如何理解与适用解释第13条,即“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规定中的“应予保护、应予考虑”之所指?
周中建律师讲解:该条所指“应予保护、应予考虑”主要是考虑到例如《民法总则》第187条之规定:“到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等民事责任优先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遇到符合民事责任优先情形时应当予以保护和考虑。
遗留问题二:如何理解解释第70条,为何规定“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不准许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周中建律师讲解:这主要考虑到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后,需要重新送达对方并给予对方举证、质证时间,对审理期限有影响。
二、周中建律师组织继续学习法释〔2018〕1号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该解释是对法释〔2000〕8号《若干解释》和法释〔2015〕9号《适用解释》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全文共163条,自2018年2月8日起实施。实施后,原法释〔2000〕8号和法释〔2015〕9号同时废止。
本次学习了解释第七部分,即“审理与判决”,由方芳律师宣读解释条文,周中建律师针对重要条款的理解进行讲解,并组织讨论。
该部分内容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案件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审理程序,规范了审理判决程序。明确了滥用回避申请权的法律后果,拒绝陈述的法律后果,确认无效判决规则及共同过错的赔偿责任等规定,既要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又要注意提高诉讼实效。
三、王荃律师汇报一则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起诉案件
以上是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