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7日《人民法院报》案例摘要
案情:
刘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吸食毒品,且为其提供吸毒工具。2002年3月16日晚,二人在刘某家中共同吸食毒品,后张某吸食过量昏迷。刘某怕吸毒一事暴露,自行对张某抢救,几个小时后,无果,刘某随即将张某送医院,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张某的母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丧葬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8万元。
判决:
法院判决刘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令刘某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48万元。
评价:
本案是否有被害人?即死者张某的家属是否可以提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损失?
被害人的概念:按《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指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害的人。本处物质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
具体到本案:如无发生吸毒人员伤亡的,当然不存在被害人。反之,则存在。
分析如下:
首先,存在刘某容留并注射毒品的犯罪行为,且发生了张某吸毒致死的损害结果。
其次刘某的犯罪行为与张某吸毒致死明显具有因果关系。
理由如下:
1, 刘某实施了提供吸毒场所和用具的先行行为,且明知吸毒过量会发生死亡危险的可能性。
2, 刘某未及时送张某去医院救治,主观上有过失。
3, 刘某自行施救无果耽误抢救是张某死亡的重要原因,刘某主观上有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结论:
刘某容留他人吸毒的刑事犯罪行为侵害了张某的生命健康权,张某是本案的受害人,其家属有权参加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周宝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