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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案中有被害人吗?

 

20091227《人民法院报》案例摘要

 

案情:

刘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吸食毒品,且为其提供吸毒工具。2002316日晚,二人在刘某家中共同吸食毒品,后张某吸食过量昏迷。刘某怕吸毒一事暴露,自行对张某抢救,几个小时后,无果,刘某随即将张某送医院,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张某的母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丧葬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8万元。

 

判决:

法院判决刘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令刘某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48万元。

 

评价:

本案是否有被害人?即死者张某的家属是否可以提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损失?

被害人的概念:按《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指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害的人。本处物质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

具体到本案:如无发生吸毒人员伤亡的,当然不存在被害人。反之,则存在。

分析如下:

首先,存在刘某容留并注射毒品的犯罪行为,且发生了张某吸毒致死的损害结果。

其次刘某的犯罪行为与张某吸毒致死明显具有因果关系。

理由如下:

1,    刘某实施了提供吸毒场所和用具的先行行为,且明知吸毒过量会发生死亡危险的可能性。

2,    刘某未及时送张某去医院救治,主观上有过失。

3,    刘某自行施救无果耽误抢救是张某死亡的重要原因,刘某主观上有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结论:

刘某容留他人吸毒的刑事犯罪行为侵害了张某的生命健康权,张某是本案的受害人,其家属有权参加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周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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