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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务派遣形式下的工伤保险待遇最终承担者

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  周良平

    最近承办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在法院判决生效且已经履行之后,工伤保险待遇最终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还是由用工单位承担的问题,一直是本人比较纠结的问题。现本人就上述问题,结合最近查阅的相关资料,整理成文字,以供大家共同探讨上述问题。
    一、劳务派遣的基本概念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在实务中大量存在。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分别为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派遣单位根据与用工单位的要求选聘合适的被派遣的劳动者,然后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相应的工作。这时,派遣单位一般都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两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派遣单位属于用人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属于派遣关系,劳动者一般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实际上是将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分离,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不用工,实际用工的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这种用工的形式对于用工单位来说,可以规避掉一些法律风险,例如避免与同一位劳动者签订多次劳动合同而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外也可以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节约一定的管理成本。
    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工伤保险待遇到底谁承担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并不能规避掉劳动者应当依法享受各项权利,例如同工同酬、加班工资的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及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前述各项权利到底谁来承担相应的义务呢?在这里,我们重点来讨论工伤保险待遇到底谁来承担。
    依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出现工伤情形,即使已经缴纳工伤保险的,也有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对外的层面,即对于被派遣的劳动者来说,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即不管哪一方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都得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在解决了对外层面的问题后,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如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目前的法律法规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前已叙述,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民事合同关系,如果派遣协议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已经有约定,自然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而对于派遣协议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怎么办?
    一种观点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为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的用人单位是派遣单位,因此,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派遣单位来承担。这种观点是简单地从法律条文字面解释得出的,在实务中,还没有发现相应的案例。另一种观点是,应当根据“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最终承担者。用工单位自然是实际用工者。而对于谁受益,却不好明确的划分,不管是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会有一定的受益。实务中,派遣单位一般根据被派遣的劳动者人数每位收取几十元固定的劳务管理费,从事的主要是签订劳动合同、代扣代缴各种税费及参与处理各种劳动争议等事务。那么对于派遣单位每人几十元的受益,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呢?目前实务中本人没有发现相应的案例。实务中,一般都让用工单位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本人认为一味地让用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也不尽合理。首先,用工单位之所以采用劳务派遣主要是为了灵活用工和合理合法地规避一定的用工风险,如果一味地让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其劳务派遣的目的就会无法实现,不利于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其次,派遣单位相较于用工单位来说对于劳动法律法规的掌握更专业,让用工单位来最终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无法促进派遣单位规范用工、为用工单位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不利于劳务派遣行业的规范。本人认为派遣单位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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