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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车事故理赔遭遇“身份”拷问

2010年2月20日《人民法院报》案例摘要
本报讯 车子是在农机部门上的牌照,驾驶人手持的是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出了交通事故要理赔了,车主和保险公司却为“变型拖拉机”是否属于“四轮农用运输车”扯起了皮,打起了保险合同官司。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调结一起现行法律法规出现衔接盲区的复杂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赵某在自己所有的“变型拖拉机”是否属于四轮农用运输车仍然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最终还是获得了4万元的第三者商业理赔款。
2007年3月,家住南通市如东县的原告赵某购买了一辆运输货车,在当地农机部门顺利地以“变型拖拉机”的名义上了农用牌照,并在南通市区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商业保险。2008年1月,经赵某同意,陈某驾驶该车途经南通市郊某路段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驾乘两人不同程度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08年11月,赵某作为车主在法院主持下分别与事故伤者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总赔偿数额远远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5万元限额。然而,当赵某处理完事故赔偿事宜并持相关手续材料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驾驶人陈某持的是公安部门核发的C3驾驶证(准驾车型为低速载货汽车,含原四轮农用运输车),而赵某的车辆登记却是农机部门核发的“变型拖拉机”行驶证,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准驾车型不符”拒赔情形。
2009年12月,赵某一纸诉状将南通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庭通过调查发现,公安交警部门当时在作责任认定时并未对陈某所持驾驶证是否可以驾驶赵某所有车辆进行判断,即保险公司“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抗辩理由缺少交通职能部门事故处理意见的支撑。但从公安部门交管法规中对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性能指标(车速限制、车重限制、长宽高限制等)规定看,赵某的“变型拖拉机”又完全符合规定要求。为了早日结束双方当事人因法规盲区带来的保险理赔扯皮矛盾,法官展开了大量的事实说理和法律释明工作,并最终促成双方协商解决了纠纷。  (孙兴旺)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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