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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京报》与“浙江在线”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思考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新京报》认为“浙江在线”未经授权擅自转载其7706篇文章、2477幅图片,将“浙江在线”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因“浙江在线”提出管辖权异议,北京市一中院将该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院。杭州中院认为诉讼涉及文字作品7000余篇,图片作品2000多幅,涉及作者500余人,是基于不同争议事实向被告提出诉讼请求,形成多个诉讼标的,构成多个独立的诉讼,不宜合并审理,遂驳回《新京报》起诉。   
    2010年5月21日,《新京报》向浙江省高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撤销杭州中院的裁定。上诉状言辞激烈,直斥杭州中院“故意拖延办案、滥用司法职权,适用法律错误”。浙江高院合议庭认为,新京报社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主张其实体权利无可厚非,但主张本案并案起诉并无明确法律依据。本案合并审理既无法体现“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的两便原则,也无法实现公正裁决的最终目的。新京报社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新京报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具有深刻的典型意义,涉及到纸媒与网媒之间长期以来的矛盾问题及其解决。期间的法律事实问题、程序问题都值得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因此我们对此案进行了分析与讨论,以期通过努力,能够寻找到此类案件突破点之所在,对今后办理案件有所裨益。   

[本案关键]   
    一、《新京报》对涉案作品享有何种权利   
    《新京报》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权利种类,决定了其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主张权利。庭审中,《新京报》举证证明自己列举的被转载文章均为《新京报》记者在工作期间创作的职务作品,《新京报》与每位编辑、记者签订了委托协议,并对涉案文章进行了公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报刊杂志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以外,其他著作权都可由法人及委托人享有。据此,可以认定《新京报》对涉案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取报酬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等权利。   
    二、一、二审法院为何认定该案应分案起诉   
    浙江省高院在判决中指出,新京报社作为权利人完全可以采用选择其中一件作品或其中一个作者所涉及的作品为诉讼标的等方式提起诉讼,以确定侵权事实和赔偿标准,方便案件的审理和最终解决。浙江省高院裁判中的说理部分,并未明确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违反了依法裁判的原则。   
    一、二审法院认定该案应分案起诉,过多地采纳了“浙江在线”的观点和意见。   
    “浙江在线”认为,由于涉案侵权证据数量庞大,涉及上万篇幅图文作品,一一比对困难很大。因侵权责任是严格责任,只有一一查明侵权事实,才能进行责任认定。   
    “浙江在线”认为著作权不归《新京报》所有,应由原作品的作者起诉。   
    “浙江在线”同时认为,起诉作品的著作权内容各异,包含了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不同类型的作品,所以不能合并起诉,而应按照诉的标的种类与性质来分别进行起诉。   
    在新京报社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的投诉函中,也援引了诸多不“分案审理”的裁判先例。包括该报社在2006年与TOM网站的著作权纠纷中,“涉案无论多少篇文章,都是同一法律事实,均是以一案来立案审理的”。   
    那么本案是共同诉讼吗?笔者认为不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是共同诉讼的基本要求。《新京报》提起诉讼,原、被告均为一个,虽然是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依然不构成共同诉讼。   
    三、举证问题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维权的最大困难之处就在于举证难。新京报法务部主任徐耀明称,“我们把所有转载内容的网页都进行了拷贝打印。”据称,为了对每一网页进行公证保全,该报法务部总共花了一年半的时间。   
    法院对律师的劳动视而不见,这非常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虽然法律规定的是全面保护原则,也就是赔偿额应当与损失额相当。但是,贯彻这样的规定却难上加难,知识产权的诉讼总是让权利人得不偿失。   
    由于此案侵权证据数量庞大,涉及上万篇幅图文作品,一一比对困难很大,新京报认为可以采取抽样比对,只要抽样证明当年有侵权事实存在,按照年度50万元转载费用来计算赔偿损失。“浙江在线”则认为侵权责任是严格责任,只有一一查明侵权事实,才能进行责任认定,选择性比对没有合法依据。   
    笔者认为,应当对侵权事实逐一查明,以此保证程序的公正。但是无论如何,证据问题都不应是法院据以确定应分案受理的理由。因为即使证据种类不同,依然可以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区分,再进行裁判。当事人可以花一年半的时间收集证据资料,为什么法院就不能多花一些时日进行审理,而是拖了二十几个月的时间之后予以驳回呢?假设需要分案审理,那么几千起案件分别起诉恐怕依然难以体现民事诉讼的两便原则。   

[法理分析]   
    一、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本条规定了报社、期刊社与著作权人就作品发表时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报纸期刊转载的法定许可问题。    
    法定许可,是指他人依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有偿地使用其作品。其实质在于将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由一种绝对权降格成为一种获酬权。法定许可仅适用于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至于报刊转载图书作品,或者将报刊或图书上的作品结集出版图书,均应该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直接支付报酬。这一规定是为了公众利益制定的,它可以使有价值的作品迅速进入不同的读者层,满足公众的文化需要。   
    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2000年的司法解释,删去了第三条,不再保留将著作权法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适用到网络环境条件。按照修改以后的规定,2006年7月1日以前符合转载摘编条件的作品,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和出处即不算侵权;2006年7月1日以后,按照条例,如果原作者不允许转载,网站转载摘编报刊作品即使支付了报酬也是侵权,还要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网络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不再适用法定许可,网站凡是未经许可转载的,除了构成“合理使用”之外,一律构成侵权。   
  二、《侵权责任法》第36条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们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侵权行为,要看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           
    对本案来说,首先这种转载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豁免情形,属于当然违法行为;其次,“浙江在线”在得到《新京报》律师函之后,仍然一意孤行不进行赔付,也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说明其主观恶性,具有明显的过错;最后,《新京报》作品被恶意转载必然影响到了发行量,这种损害结果和“浙江在线”的侵权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笔者认为,“浙江在线”这种未经许可的转载形式是非常典型的侵权行为。   

[原因探析]   
    为什么在法律规定非常明确的情况下,还有很多网站铤而走险,擅自转载报刊作品呢?   
    首先,网站版权意识淡薄,心怀侥幸心理。个别大网站认为,一旦作者找上门来,给几个钱就能摆平。   
    其次,一方面传统报刊社维权意识不强,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还有些报刊社与本社记者的关系缺乏协调,双方没有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协议,无法为记者伸张正义。   
    在类似案件中,法院往往参照行业情况,参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关于原创文字作品稿酬上限100元/千字确定赔偿标准,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处被告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罚金。对于具体赔偿标准,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即使法院完全支持类似原告《新京报》的诉讼请求,即赔偿200万元(包括赔偿费和公证费、律师费等),而被告通过转载、子网站转载、收费手机报、网络广告等赚取的收益仍远远高于赔偿数额。   
    纸媒诉网媒比较少的一个原因就是赔偿数额低,目前,网报之间、网络之间作品转载不属于法定许可,不属于由国家版权局制定付酬标准的范畴,应该由权利人和使用者双方协商。但是,正由于这样,各地法院针对此类案件判赔的标准参差不齐。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当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所得时,侵权案件就会常常出现。现今社会,网站非法转载的违法成本真的过低了。正因为如此,网媒侵权才愈演愈烈。权利需要斗争才能取得。《新京报》诉“浙江在线”这类案件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社会需要敢于维护自己权利的人。   

[结论与思考]    
     一、笔者认为:一、二审法院裁判缺乏法律依据   
    杭州中院认为诉讼是基于不同争议事实向被告提出诉讼请求,形成多个诉讼标的,构成多个独立的诉讼,不宜合并审理。但《新京报》已举证证明自己列举的被转载文章都为《新京报》记者在工作期间创作的职务作品,《新京报》与每位编辑、记者签订了委托协议,并对涉案文章进行了公证。  浙江高院合议庭认为,“新京报社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主张其实体权利无可厚非,但主张本案并案起诉并无明确法律依据。本案合并审理既无法体现“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的两便原则,也无法实现公正裁决的最终目的。《新京报》举证证明其对转载作品拥有著作权,其对“浙江在线”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浙江在线”所侵犯的著作权是《新京报》单一权利主体,且其擅自转载多篇文章是连续性的侵权行为,故本案不应分开立案。   
    把所有材料提交到法院,一审法院自2008年8月1日审理至2010年3月29日作出裁定,拖了20个月28天,这中间经历了五次庭前、庭上、证据交换、庭审,数次书面质证意见往来,耗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成本,这期间承办法官居然数次更换,最后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法院完全无视当事人付出的诉讼成本,对待法律像儿戏一样。本案涉及上万篇幅图文作品,如要分案处理,则会使整个审判过程无限拉长,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   
    根据“两便原则”,为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法院审理与当事人诉讼产生冲突和矛盾,应首先遵循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原则。一、二审法院裁判要求《新京报》分案诉讼、未遵循该项原则。   
    二、解决网络版权困局的途径   
    目前,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种类很多,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录音录像等都能够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由于网络具有容量大、传播速度快、获取和使用方便等特点,网站与权利人一一直接联系取得授权,从时间、速度和成本等方面来讲都不划算,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权利人应该把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种作者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交给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由集体管理组织与各大网站或互联网行业协会洽谈授权和付酬标准。   
    集体管理是解决网络转载传统报刊作品的必由之路,有效办法。这样,不但可以极大地降低网站的取得授权成本,方便网站取得授权,而且还可以更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优秀作品的更广泛传播。但是,从目前的几个权利人组织来看,权利人组织与网络行业协会或者大网站的谈判进程似乎还会比较漫长,关键要看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所掌握的会员数量、作品数量是否具有垄断优势。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作为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正在积极与有关网站联系,开展制定网络转载付酬标准的调研。网络转载付费的日子不会遥远。   
    一方面报刊社可以主动跟数字网络联系,建立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对于数字网络媒体的侵权盗版行为,可以采取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媒体曝光等综合措施,对侵权盗版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在校实习生:    
                                                      李岩、王英杰、王杰、侯丽莉      
                                                      黄泽贤、朱锦绣、张云蕾    
                                                      执笔:李岩  王英杰  王杰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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